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只有一個店面,那么在工作店面撤銷的情況下,有可能構成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工作地點為其他店面,如果雙方協(xié)商變更勞動合同達不成一致意見,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一旦涉訴,該種情況是否構成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還需要結合證據(jù)等情況綜合判斷斷。
若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勞動者工作的店面,那么此種調整應當具有合理性,首先,調整的原因應當是客觀經(jīng)營的必要,而不是針對勞動者個人的。其次,在距離的調整上應當具有合理性,如果調整后的店面與原店面距離較遠,那么用人單位應當考慮到交通和路途的因素適當提供一些交通工具、交通補貼或者工作時間上的便利。再次,調整不得有歧視性、侮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