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我們接到鄭州市樊老先生的求助電話,稱其家里的車輛在今年5月份審車時發(fā)現(xiàn)有7次重大違章,且都是在同一路段違章,每次罰款3000元,記12分。面對21000元的罰款和84分的處罰,這可愁壞了樊先生老兩口。
家里車輛外借,審車時意外發(fā)現(xiàn)7次重大違章
11月10日下午,我們在鄭州市某小區(qū)見到了年近7旬的樊先生老兩口。樊老先生告訴我們,今年5月份時,家里車輛審車時才發(fā)現(xiàn)車輛有7次重大違章。因為家里親戚朋友較多,僅樊先生一人就姊妹10個,再算上老兩口的朋友,家里汽車是一輛SUV,外出游玩的親朋好友自然就把它當作了首選。我們翻看樊老先生車輛的處罰記錄,最早的一次是2018年10月28日,最晚一次是2019年1月20日,這些違章都發(fā)生在洛欒高速上,違法行為是使用偽造、變造的非營運機動車號牌,把豫A96MN9更改成了豫A96MN8。由于時間較長,加之借車的人較多,老兩口也不記得是誰借車造成的違章。
樊老先生介紹,自己家的這輛車車主是他的老伴,老伴沒有駕照,車輛信息登記的是老伴電話,也從來沒有更改過。“當時也確確實實不知道,也沒有接到電話、短信通知,哪怕接到過一次通知就不會有后面的違章了,F(xiàn)在車輛審不成,也用不成,我們實在是沒有辦法了,希望能找到一個出路,找到一個解決辦法。”樊老先生無奈地說。“親戚朋友也問遍了,但是沒有找到這個人,現(xiàn)在如果能比對出當時司機的照片,是誰就由誰來承擔。”令樊老先生犯難的是,目前違章車輛的照片無法辨認出司機面貌。
“我們確實不應該把車借出去,管理不當,我們認罰。現(xiàn)在我們老兩口心里可糟心,吃也吃不好,睡也睡不好,但總得給一個解決的辦法吧?”樊老先生表示,事情已經出現(xiàn)了,希望能盡快找到一個解決辦法。
我們嘗試聯(lián)系洛陽市高速交警支隊了解具體情況,支隊宣傳科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員告訴我們,違法事實很清楚,有故意犯罪的嫌疑,目前正在偵辦中,在電話里不方便回復。
律師解讀:違法事實不清,不能進行行政處罰
針對樊老先生的情況我們采訪到了北京大成(鄭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郭文瑾律師,郭律師從法律規(guī)定、實踐兩個方面為我們解讀論證了該事件。
郭律師介紹,按照樊老先生講的情況,這里面大概涉及到三個行政行為:一是行政處罰行為,二是行政許可行為,三是未來可能發(fā)生的行政強制措施問題。首先說行政處罰行為,公安機關拍取的有相關違章照片,能夠證實的是當時車輛的機動車號牌確實被遮擋了。那么,行政處罰的前提首先是要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然后是處罰程序合法。但是現(xiàn)在樊先生這個事實并不清楚,原因是違法行為人并沒有查清。目前這個情況下,找不到違法行為人,事實是不清楚的,是不能對他進行行政處罰的。
第二個問題是行政許可行為。這里面涉及到一個機動車的年度檢驗,所謂安全技術檢驗是針對機動車輛的技術標準,包括它的一些車況等進行安全檢驗,為的是保障上路的機動車符合國家技術檢驗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7條均有明確規(guī)定,其中《交通安全法》第13條規(guī)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這里可能會跟交通部門產生一個爭議,如果是公安機關以該機動車輛未處理違法行為為由,拒絕審驗,拒絕發(fā)放年檢合格標志,這是違法的。作為當事人樊老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公安交管部門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三是未來可能發(fā)生的行政強制措施問題。未來樊老先生可能會產生這樣的困惑,如果再由其他駕駛人駕駛這輛車在道路上行駛以后,公安機關會對車輛進行扣留。這里涉及到一個專業(yè)問題就是行政強制法,但行政強制法對財產、法人、組織或者其他公民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話,它是有前提的。實施強制的目的只能有以下幾個: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jù)毀損、避免危害發(fā)生、控制危險擴大。除了這幾種情形,它是不能扣留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務的。如果超出了這些目的,公安機關是沒有理由對這輛車采取扣留的情境強制措施的。
郭律師表示,從實踐層面來說,也很理解公安交管部門。因為交管部門明明發(fā)現(xiàn)違法事實的存在了,卻苦于找不到違法行為人,沒法繼續(xù)處理違法行為。但是,這恰恰也給公安機關提出了一個更高的要求。公安機關有沒有可能通過在技術層面增加一些投入來滿足及時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準確查找違法行為人的目的,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