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位牧民撿到一塊重達7.85公斤的“狗頭金”,外形頗似中國地圖,牧民自然喜笑顏開,可有律師在網(wǎng)上棒喝一聲,說礦產(chǎn)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牧民如果不上繳,涉嫌侵占罪。不過隨后又有法學教授站出來說,就法律規(guī)定來判斷,狗頭金應(yīng)屬個人所有。一時間,狗頭金的歸屬問題,引發(fā)媒體與網(wǎng)民們的熱議。
有首老歌唱道,有一個美麗的傳說,精美的石頭會唱歌,只要你懂得它的珍貴,山高路遠也能獲得。這不,牧民山高路遠中撿到這塊精美的石頭,可它唱的“歌”,卻是一片爭議之聲。它能“給勤奮者以收獲”、“給善良者以歡樂”嗎?更恰當點說,它能“給幸運者以財富”嗎?從一些網(wǎng)站的帖子來看,大多數(shù)網(wǎng)民支持牧民先占先得,而非收歸國有。
在爭論中,狗頭金顯然成了情、理、法的一個載體。合情未必合理,合理未必合法,人們尋求的是情、理、法的一個平衡點,最終當然還是得由法說了算。
從“情”的角度來說,可能誰心中都有一個“美麗的傳說”,期盼某天不小心就撿了一個大寶貝,從此可以財務(wù)自由,從此不必再做房奴車奴孩奴。不偷不搶,不偷采私挖,走在荒山野嶺里,撿到一塊地表的純天然的狗頭金,就是這個美麗夢想的現(xiàn)實版,所以,從情感上來說,奪走這塊狗頭金,似乎就是奪走了自古以來人們心中的那個“夢”。
從“理”的角度來說,個人之利雖然要服從國家之利,但國家之利不能建立在剝奪個人之利基礎(chǔ)上。先秦時期就有“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的富民思想,藏富于民歷來是強國之道。因此有論者認為狗頭金收歸國有,是“與民爭利”,若放任這種觀點橫行,國家可將公民財產(chǎn)剝奪到一無所有。
從“法”的角度來說,正如法學教授何兵指出的,這塊狗頭金既非“埋藏物”,也非“隱藏物”,一塊石頭也構(gòu)不成“礦藏”,法律應(yīng)該禁止公民私自采礦,但不應(yīng)禁止公民“撿石頭”。狗頭金本質(zhì)上還是一塊石頭,不能因為其市場價值,連偶然的拾得,都不受到法律保護。
歸根到底,無論是情,是理,還是法,需要平衡的還是一個“利”字,是對“個人之利”的界定與分配的問題。國家當然需要保護特定資源,但在法律上應(yīng)該對無主物的范圍作出科學而明確的界定。像牧民路拾狗頭金,老百姓普遍認同先占先得的原則,正因如此,一聽說有律師說“要上交國家”,就群情激憤。尊重約定俗成的社會習慣,尊重民情民意,不要動不動就收繳,這樣才能達到個人之利與國家之利的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