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縣的張女士與溫先生各自有家庭,兩人相識于學生班級群。
一次,張女士向溫先生吐槽遭丈夫家暴后,二人一起離家出走來到天津,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生下一子。
“私奔”之前,張、溫二人都沒有離婚。張女士與丈夫育有4個孩子,溫先生與妻子育有2個孩子。近日,該案的一審刑事判決書公開,二人均因犯重婚罪獲刑。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2006年,被告人張女士與唐河縣的王某經(jīng)人介紹結婚,于2007年8月23日在唐河縣民政局登記,婚后2007年至2014年期間,生育4個孩子。
2010年9月7日,被告人溫先生經(jīng)他人介紹與妻子認識后在唐河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后于2012年2月3日在唐河縣民政局登記離婚,2012年6月11日又在唐河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生育2個孩子。
2018年4月份,張女士與溫先生在學生班級微信群中相識,后二人經(jīng)常聊天。2019年6月份,張女士向溫先生抱怨被丈夫家暴后,提議二人一起離家出走,溫先生同意并在當時未與其妻子辦理離婚手續(xù)的情況下,與張女士一起離開唐河縣前往天津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至今。
期間,張女士懷孕,溫先生于2020年8月27日才回到唐河縣與妻子辦理離婚手續(xù)。
2021年1月11日,張女士在唐河縣某某醫(yī)院生育一子,出生醫(yī)學證明及預防接種記錄上父母欄登記為張女士、溫先生。
另經(jīng)查明,2021年4月14日,張女士的丈夫王某曾向唐河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后撤回起訴。2022年3月22日,張女士向唐河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王某不同意離婚,法院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2023年1月11日,張女士丈夫向唐河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張女士離婚。2023年4月6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準予二人離婚。
2024年5月24日,被告人張女士、溫先生主動到唐河縣公安局大河屯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唐河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女士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被告人溫先生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其行為均構成重婚罪。
鑒于二人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其二人均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從寬處理。一審以被告人溫先生犯重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以被告人張女士犯重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來源:新聞坊、瀟湘晨報、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