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說把房子留給大女兒
明天說留給二女兒
后天說留給孫女
那么,究竟該以哪份
遺囑為準呢?
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
發(fā)現(xiàn)了新的情況
……
2013年至2017年,
八旬老人曹某共寫下19份內(nèi)容
互相矛盾的遺囑,
分別向兩個女兒和一個孫女承諾,
要將同一套房產(chǎn)單獨留給她們。

2021年,老人去世后,第一份遺囑的受益人(老人的二女兒)便將另外兩名親屬(老人的大女兒和老人的孫女)告上法庭,主張立給自己的遺囑才是有效的。
針對幾位當事人對于遺囑真實性的懷疑,法院方面首先進行了專業(yè)字跡鑒定,確認19份遺囑均為曹某親筆所立。
同時,法官發(fā)現(xiàn)
老人立遺囑期間
存在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制的情況
且曾被指定過監(jiān)護人
法官走訪了老人
居住過的兩家養(yǎng)老院和居委會
工作人員均確認
老人在此期間意識有些模糊
陳賢聰 松江法院法官:
“我們也認為這個。ò柶澓DY)是個持續(xù)性的病,所以很難去斷定他在立每一份遺囑的時候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所以我們傾向于所有的遺囑效力都不認可。”
法官表示,遺囑無效,房產(chǎn)歸屬就會以法定繼承來確定。
最終,經(jīng)過兩年的拉鋸,三方在法官的不斷釋法明理下,在今年達成和解一致。
由無房的二女兒繼承50%的房產(chǎn)份額,并承擔遺產(chǎn)稅,大女兒和孫女分別繼承25%份額。
對于一些
晚年罹患疾病的老人一旦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再想立遺囑該怎么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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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
最好是通過法院或者公證機關(guān)去確認老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在某一個點、某一個時期是正常的。在這種情況下,再有第三方機構(gòu)的共同見證下去訂立遺囑,會比較好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