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與妻子發(fā)生爭吵,懷抱6個月大的女兒至窗邊進行搖擺,后孩子從其手中滑出窗外,經搶救無效不幸身亡……
12月8日,媒體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刑事判決書,當事男子趙某某被判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獲刑4年。
男子酒后與妻爭吵
6個月大的女兒從其手中滑出窗外墜亡
事情發(fā)生在今年6月6日,當日20時左右,趙某某和妻子黃某帶著6個月大的女兒趙某在某小區(qū)門口請朋友吃飯飲酒。
法院審理查明,吃飯過程中,趙某某喝了一瓶52度白酒的絕大部分。
21時40分左右,趙某某一家三人吃完飯回到家中。
黃某先到家中洗衣服,趙某某帶著女兒趙某隨后回到家中,躺在客廳沙發(fā)上休息。
因女兒趙某哭鬧,黃某埋怨趙某某不哄孩子,與趙某某發(fā)生爭吵。
趙某某抱起趙某,站在客廳窗戶左側窗扇旁邊,一邊左右搖晃趙某,一邊與黃某爭吵。
因飲酒后情緒較為激動,趙某某在轉身時幅度過大,趙某從其手中滑出窗外。
趙某某、黃某立即趕到樓下尋找,隨后,黃某將已經昏迷的趙某抱回家中。
趙某某從黃某懷中抱走趙某,駕駛自己的機動車將其送到醫(yī)院,但趙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被害人趙某符合高墜致重度顱腦損傷合并胸腹腔臟器嚴重損傷引起創(chuàng)傷性休克而死亡;趙某某血樣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184mg/100ml。
爭議:屬于故意傷害還是過失致人死亡?
事發(fā)后,醫(yī)院綜治辦一工作人員聽醫(yī)生說嬰兒是其父親從6樓摔下來的,遂報警。
6月7日,公安機關決定以趙某某涉嫌故意殺人進行立案偵查。
9月19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第一師分院以被告人趙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對此,趙某某辯稱,其不是故意將孩子扔出窗外,而是失手導致的,事發(fā)后有積極施救。
趙某某的辯護人稱,通過被告人事前、事中、事后的行為綜合判斷,被告人沒有殺人或者傷害被害人的犯罪動機和主觀故意,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持排斥態(tài)度;現(xiàn)有證據無法準確認定被害人怎么從被告人手中脫離墜樓,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所謂“拋、扔、甩”均系主觀推測、有罪推定,指控故意傷害罪名無法達到事實清楚和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建議判處有期徒刑3至4年。
裁判文書中的證人證言顯示,黃某稱,在醫(yī)院其父親等多人都在問孩子怎么受傷的,她當時(在急診科)想到娃娃的心跳為零后,情緒比較激動,想到當時(案發(fā)前)趙某某將趙某抱起來之前整理了趙某的衣袖,嘴里小聲說話,她沒有聽到說的是什么,以為在說“送娃娃上路的話”,就給其父親說“趙某某把娃娃扔下樓了、摔下來了”。
黃某表示,趙某某基本上每天都會喝酒。
其對女兒比對她都好,也比較舍得,都是用好奶粉,買東西也是買好的。
趙某某很在乎女兒趙某。
案發(fā)當天,兩人還到商場給女兒購買玩具,趙某某嫌其挑選不好,親自給女兒挑選玩具。
判決:無傷害女兒犯罪動機,獲刑4年
對于黃某父親等人聽到黃某說孩子是被“摔下去”或者“扔下去”的證言,法院認為,該證言系傳來證言,本質上仍屬于黃某的證言。
孩子從趙某某的手中突然到了窗外,黃某作為生母極易產生上述感觀,關于“趙某某把娃娃扔下樓了、摔下來了”的陳述具有推測成分。
該解釋理由符合情理,相關傳來證言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關于被告人趙某某“假裝往窗戶扔一下孩子嚇唬黃某”的供述,法院認為,該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系孤證,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相關供述證明力的辯護理由成立,該院對被告人相關的供述與辯解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予以采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一貫疼愛女兒,沒有傷害女兒的犯罪動機,即使與妻子因帶孩子問題發(fā)生爭吵,也不至于泄憤于親生女兒身上。
黃某證言中關于“看到趙某某抱著孩子有個朝著窗戶方向送的動作”更符合哄孩子的動作,不能認定為“拋、扔”,結合黃某的證言和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認定被告人有向窗外“拋、扔”女兒的明顯舉動。
同時,由于刑法上的故意不同于生活中的故意,即使存在該行為,該行為本身不能直接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后果。
案發(fā)后,被告人對女兒施救行為自始至終是積極的,甚至不顧醉酒駕駛機動車觸犯刑事法律的風險,是不希望危害結果發(fā)生的。
綜合證據,法院認為被告人沒有傷害女兒的動機和故意,被告人的辯解符合情理。
被告人明知自己身處住宅樓6層高度,客廳窗戶窗扇距離地面較矮、紗窗不牢靠、無防護欄,存在安全隱患,且明知自己處于醉酒狀態(tài),應當預見到在此種環(huán)境、此種精神狀態(tài)下存在危險,仍將女兒抱起至客廳窗戶進行搖擺,導致被害人從手中滑出窗外,是疏忽大意的過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
資料圖,圖文無關法院采納了辯護律師關于罪名的辯護意見。被告人無從重情節(jié);有坦白、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且系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因家庭矛盾糾紛引發(fā)的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因不接受故意殺人罪名才未自愿認罪認罰。最終,法院判決,趙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來源: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