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政策方面持續(xù)利好,樓市內(nèi)也逐漸熱鬧起來,尤其是二手房市場,充斥著買家與賣家之間的各種“糾葛”。
近日,在小紅書上有杭州網(wǎng)友發(fā)文稱,自己之前看定的房子遭到房東毀約,無奈之下自己只能拿著房東給的15萬選擇放棄,好處是平白無故多了15萬,這個數(shù)字相當(dāng)于很多人一年的工資。
值得一提的是,這樣的案例并不少見,而且有些房東更加大膽,竟然會“一房兩賣”。
網(wǎng)上看到,在江蘇蘇州周先生與賣房人王先生通過中介簽訂了一套約300平方米房屋的買賣合同,總價款199.5萬元,約定三個月內(nèi)辦理網(wǎng)簽手續(xù),周先生支付8萬元的購房定金。但眼看著辦理網(wǎng)簽的時間到了,周先生卻怎么也約不上王先生。
在此期間,蘇州的房價漲幅較大,周先生覺得王先生可能認為房子賣虧,所以進行推脫。后來王先生果然提出,房子漲四五十萬,要加價。
周先生同意加十萬,但最后,王先生干脆說不賣給他。
周先生隨即將王先生起訴到了當(dāng)?shù)胤ㄔ,此時才知道原來王先生在和周先生簽訂合同一個月后,又和他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總價230多萬元,并收了定金20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房子最終還是以原定199.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第一個買房人周先生,并判決一房二賣的王先生支付第二個買房人違約金40萬元。
通過以上案例能夠看出,房東售賣自己的房子并非可以隨意更改買家,一旦簽訂合同就產(chǎn)生法律效應(yīng)。
當(dāng)然,這種法律效應(yīng)是雙向的,事實上,在房價上漲時,不守誠信、惡意違約的可能是賣房人,但此前國家對房地產(chǎn)市場的嚴控,也讓近幾年出現(xiàn)因為房價下跌,買房人拒絕履約的案例。但無論哪種,只要是違約,最終都會受到懲罰。